6.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6.3.1 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原国家经委、铁道部、原建设部等七部委1986年联合发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文)的规定:“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规定中“城市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改为“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本条第1款和第2款是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这两款是保证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与城市道路交叉安全运行基本且重要的规定。 6.3.2 机动车、非机动车共用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如果采用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全部上跨铁路,按机动车通行要求设置道路纵坡,会导致较大坡度,非机动车骑行困难;若按非机动车要求设置道路纵坡,则坡道就会很长。因此,设置道路纵坡而坡长受限时,可采用机动车道上跨铁路、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下穿铁路的立体交叉形式。因非机动车所需净空较机动车小,便于设计较小的坡度。 6.3.4 道路上跨铁路立体交叉的要求,基本上沿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条文中表6.3.4跨越铁路的道路弯道半径,按快速路80km/h、干路60km/h的设计车速确定,表中“推荐半径”取用的是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最小半径”取用的是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6.3.5 道路下穿铁路立体交叉,对横、纵断面与平面规划的几点要求: 1 横断面规划的要求根据各城市已建工程实践经验补充。 2 平面规划的要求,根据各城市已建工程实践经验补充。 3 同道路立体交叉必须保证桥下(隧中)道路竖向视距的要求一样,在这里补充提出隧(桥)洞外缘洞顶必须符合竖向净空的要求。 6.3.6 上跨或下穿铁路的道路与平行铁路的道路的立体交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已建工程实践经验及道路平面交叉口的布局要求补写。为达到纵坡的要求,应把平行道路在交叉口段的标高规划到能同引道相接。 2 按本规范条文中第4.1.2条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及建筑物出入口条文的原则编写。